|
本网讯 在开户银行接受持票人委托向异地银行收款或者承兑银行依法退票过程中,因邮政部门丢失票据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虽然《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因邮政部门工作差错丢失票据造成的损失由邮政部门负责,但其中银行的风险依然很大。一是该规定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不排除客户依据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银行主张权利的可能;二是邮政部门的赔偿限额极小,无法满足客户的求偿要求,导致客户转而向银行追偿;三是随着票据丢失,银行拒付理由是否合法成立失去证据支持;四是银行使用挂号信邮寄票据,或虽使用特快专递邮寄但未在回执中详加注明票据要素,导致无法证明银行已邮寄、邮政部门丢失了票据等事实的存在。
建议完善、优化票据邮寄流程,这既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要求:
邮寄票据前索取客户委托书,由客户在委托书中自主选择邮件种类、是否保价等,对于退票的,还可以请客户选择是否留行自取。
与邮政部门协商,由邮政部门为银行出具邮件回执,回执内容应包括票号、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票据要素,票据邮寄业务较多的,可以定期出具回执。
邮寄退票的,邮寄前应复印票据,与退票理由书等存根一起存档,对于数额较大的,最好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