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2年来面临首修,其“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2月22日《京华时报》)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于认定更为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但最终落点还是要看是谁来操作,是否有意愿操作。打击囤地的法律、政策,从来不缺,无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还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三令五申,但执行起来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其关键原因在于,在一个不规范的土地市场中,囤地背后的利益链过于强悍,而地方政府对于打击囤地的执法力度也很难让人抱以期待。 往往,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激活地方经济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会对囤地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了减少土地开发、市政配套建设的政府投入,一些地方政府会给予开发商以优惠政策,并默认其囤地行为。 除此之外,更有直接为囤地洗脱罪名的。事实上,闲置土地的大宗存在,往往出自“政府原因”,例如拆迁不到位,例如规划有调整,但是,这个“政府原因”往往也说不清道不明,也许是有意方便一些地方政府、开发商共同坐实囤地溢价,而囤地的行为和动机也就难于追究。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即便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也需要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但该规定并未对“政府原因”本身给予防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漏洞因此并未得到有效弥补。 近年来,打击囤地的呼声高涨,同时,提出加大对地方政府问责力度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可见,问题的实质其实是有目共睹的。到最后,能够动真刀真枪的,往往靠的是国土资源部亲自督办,但国土资源部真能以一己之力触动整个房地产乃至土地财政的利益链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