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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可在石市落户……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农民工将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贷款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农民工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意见》要求,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主住房。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
农民工中的劳模可优先落户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同时,实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
《意见》要求,农民工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
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
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
职代会要有农民工代表
《意见》规定,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而且,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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