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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年底前,河北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将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并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统一为2元/月·人。
据记者了解,由于历史原因,河北省已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垃圾处理单位绝大多数为事业性质,缺乏竞争压力和激励机制,运行效率不高。依据河北省现行的收费规定,收费率高低与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无直接经济关系,运营单位只能按照拨付经费的多少来处理污水和垃圾,造成设施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由于收费标准低,收费不落实,补偿机制不健全,很难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按照新规定,2007年底前,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企业自收自管自用。
改革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建立稳定的代收载体,提高收缴率。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年底以前所有城市、县城必须要对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县城,对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达到2元/月·人(在此之前收费标准为2~3元/月·户和1~2元/月·人)。各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