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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邯郸市屡禁不止的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违规预售行为和恶意炒作房产行为,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发布通告,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超前预售和捂盘惜售等行为。
该通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办理会员卡、排号、占房号等形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已经收取的应在2007年12月22日以前全部退回,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情况。拒不退回的,邯郸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为该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直至开发企业整改完毕。同时该通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于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禁止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屋、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对于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应该签订合同并备案。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法为预购人办理更名手续。通告对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也做了明确要求。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违规企业,将有可能对该项目进行“封盘”,登记不良记录直至清出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