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提示
张家口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基本沿用全国统一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对解决合同争议条款内容做了修改,将原先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两种可选择的解决方式(提交仲裁委与到法院诉讼),修改为单一选择:“到张家口仲裁委仲裁”。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修改暗藏玄机。
近期,张家口的陈先生与一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出现纠纷,双方协调无果后,陈先生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但是,在看了陈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先生却被法院告知,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只能到张家口仲裁委解决。陈先生为此感到一头雾水。
1、“张格式”与“国格式”
这份由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与张家口市房管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格式条款,下简称“张格式”)
陈先生对记者说,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与开发商能约定的只能是格式合同中空白的地方或者是可供选择的条款,对于合同中已经格式化的东西,他没有特别注意到,而且开发商也没有特别说明。他说,那就说明,他只要签订这份合同,将来发生争议就必须到张家口仲裁委解决,稍谙法律的陈先生感到这事有些蹊跷。
记者了解到,全国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是这样规定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格式条款,下简称“国格式”)———十分简单明了。
比照全国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陈先生认为,“张格式”的约定,容易误导购房者,使购房者只能接受唯一的选择,在发生争议时只能到张家口仲裁委仲裁,丧失了权利选择的机会。
近日,陈先生将自己拟就的《建议改正<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有关约定的材料》递交到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与张家口市房管局。在该材料中,陈先生以其当地消协监督员的身份提出建议:“请将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明确改为可供选择的条款。”陈先生认为,消费者应当有自由选择维权机构的权利,以格式约定,后面再搞补充协议,看起来像是在搞文字游戏,难免授人以另有用意的把柄。
2、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采用“国格式”
针对此问题,记者联系到张家口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光福。由于其在外地,该主任将此事委托另一工作人员。事后,记者才知道,刘光福还兼任张家口仲裁委秘书长,而其所委托之人,正是张家口仲裁委综合部一名杨姓部长。
就记者提出的问题,杨部长找到了两份国务院颁发的文件。杨部长告诉记者,这两份文件就是他们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格式条款的依据。
记者看到,这两份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0]91号文件。在后一份文件中,杨部长指着一条说:“在落实时,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内容,对记者说,这就是“依据”。记者表示这不足以成为依据时,杨部长称文件说得很明白,未再做详细的解释。
而在前一份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作为“需要明确的”第四个问题,该文件中对于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格式,有着极为明确的规定,正是上述提到的“国格式”。
3、张市政府曾颁发文件明确“张格式”
采访中,记者找到了一份张家口市政府于2005年颁发的《张家口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仲裁工作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记者了解到,通知的第二条“清理、修订各系统、各行业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中,明确说明,对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按照修订后的格式进行,正是上述提到的“张格式”。而该文件对于修改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依据则是上述提到的两个国务院颁发的文件。
记者了解到,张家口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是在该文件颁发后统一进行的规范,对第二十一条做了修改。而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张家口目前各行各业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均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采用了上述的“张格式”。
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任志宏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应为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格式合同中直接规定了仲裁条款,而拟定合同的一方又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客观上构成了对合同相关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从而不正当地限制合同主体法庭诉讼权利的行使。
4、改动背后蕴藏着巨大利益空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作为合同的主要监制单位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与合同中涉及到的当事单位张家口仲裁委,两个单位的关系也多“密切”联系。张家口仲裁委综合部的杨部长说,仲裁委是“挂靠”法制办,或者说仲裁委是法制办的“下属单位”,但后来,他自己对于这两种说法感到都不是十分贴切,又说,“说不清楚”。但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光福是张家口仲裁委的秘书长,这是事实。记者采访中要求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对合同条款做出解释,最终接待记者的却是张家口仲裁委综合部。
陈先生告诉记者,一个标的36万元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仲裁案件,案件的受理费是15000元,他找当地某法院算了一下,受理费则仅为6700元钱。陈先生认为,目前,张家口市法制办将合同的争议条款做修改后,可能到法院起诉的案例,则会因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到张家口仲裁委实行仲裁,其中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作为合同的主要监制单位和合同条款修改后可能的受益单位,张家口市政府法制办和张家口仲裁委“密切”的关系,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