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文)已正式实施。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并尝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证加盖特殊公章,以限制其上市交易。
经适房5年内不准上市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自2007年12月4日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产商开发的单套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为,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但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另据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目前邯郸市已尝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公章,以区别于普通商品房。凡盖有“经济适用住房”公章的,表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准上市,必须“体内循环”即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人。
廉租住房要做到应保尽保
据“实施意见”讲,邯郸市从2008年起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由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的获得,由住户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然后二次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并签订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