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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月24日从市养路费稽征处获悉,12月25日起,机动车车主即可缴纳2008年度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客车210元/月吨,货车和其他车辆(含拖拉机、三轮汽车等农用车)190元/月吨。
我省对2008年度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几项重大调整:
——包缴政策更加实惠 缴费车辆按自愿原则包缴养路费的,货车全年包缴按9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客车全年包缴按10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包缴期间不得报停。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打算包缴的车户,可于2008年1月1日-10日到市养路费稽征处各所缴纳。
——缴纳期限更加宽松 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车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预缴当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每逾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千分之五。
据有关人员介绍,原先应该在当月1日12时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否则每逾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百分之一。新措施对缴纳期限放宽了10天,对加征的滞纳金标准降低了一半。
报停的车辆,月底前(或当月1日12时前)办理报停手续的,次(当)月停征养路费;当月10日前办理报停手续的,补缴前10天的养路费后,从当月11日起停征养路费。车辆报停超过6个自然月的,不再征收超期报停费。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70%征收。
——农用车缴纳更优惠 具有营运性质的拖拉机和三轮汽车,减半征收养路费;实行包缴政策,0.5吨以上的,半年包缴按2个月征收,全年包缴按3个月征收;0.5吨及以下的,不再征收。
特殊车辆有特别规定
■载货汽车: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有关文件的,按发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征收计量。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告或更正,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农用运输车:按每缸0.5吨计量,对单缸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
■事故报废车、被盗车、司法部门扣留车:从报告养路费征稽机构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给予退费。
■散装水泥车、军转地车辆:纳入社会车辆管理。
■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含各类出租车),暂免征养路费。
■低速货车(四轮、五轮、六轮农用车):养路费征缴纳入汽车车辆管理。
外挂车辆欠费不再追缴
市养路费稽征处负责人特别强调,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收计量核定规定,不得以降低征收吨位吸引外地车辆缴费。车辆应在牌照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未缴纳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仍按《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据悉,我省将全面取缔设在境内的外挂车辆中介机构。外挂期间因未及时办理养路费调转手续而形成的欠费及滞纳金不再追缴,交通部门还将简化并放宽营运、司乘人员准运等证件条件。
外挂车辆整治和查处的重点是:车主和车辆营运地均在我省,但持外省(市)牌照、在外省(市)缴纳税费的;外省(市)车辆在外省(市)缴纳税费,但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外省(市)牌照车辆长期在我省作业超过三个自然月,又未办理调驻我省手续,未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持我省牌照车辆且在我省营运,却在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市)缴纳养路费的。
在外省(市)长期作业的营运车辆,根据车户自愿原则,及时办理调出手续,从办理调出手续的第三个自然月起,调出地停征养路费。外省车辆来我省长期作业、营运和驻留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在我省驻地缴纳养路费,并将调驻车辆缴费情况15日内通报原车籍地征稽机构。对转籍到外省(市)的车辆,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从次月起给予退费。本省内车辆,无论跨行还是长期调驻,一律在车籍地征稽机构缴费。
落户我省的机动车辆和长期(三个自然月及以上)在我省作业的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按我省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有减、免养路费的,因单位改变性质,超出减、免范围的,不再减、免养路费。
政策及相关调整
咨询电话
市养路费稽征处:
85827960、85827785
市养路费稽征处征收一所:
87823514
市养路费稽征处征收二所:
85882045
市养路费稽征处征收三所:
85875857
市养路费稽征处征收四所:
85827761
市养路费稽征处监督电话:
8587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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