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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河北省政府获悉,这个省将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据了解,2007年河北省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个别保障能力较差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推迟扩大保障范围。
河北省还确定了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河北省将加强廉租住房规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
河北省还规定,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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