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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下发通知:不符合环保规定停止信贷支持

2007年05月28日 14:37:35  来源:石家庄日报

     今后,河北省范围内将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凡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将被严查严惩,同时还将被通报到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部门将不会再提供信贷支持。

  近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防范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将被及时提供给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而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均要查询该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省各级环保部门还将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国家禁令擅自建设和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企业及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将依照环保法律规定予以关闭或停止生产,而这些处理决定还将被通报给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同时,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的内容还包括: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查处情况;环保工程或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或者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和项目。

  按照通知要求,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将一律不准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将不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时,也将遵循以下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准发放贷款,已有贷款必须制定清收计划限期收回;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提供贷款;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将予以积极贷款支持;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将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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