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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尤其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有关人员介绍,今后靠不签订劳动合同钻法律空子行不通了。
该条规定还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业内人士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纠正和遏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三项措施:
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其行为即不违法;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还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全面新规定,将更加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