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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将发生改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可以将所购经济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
据悉,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秦皇岛市将在今后5年内建设210至29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秦皇岛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房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对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
同时,秦皇岛市明确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具有秦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3年以上;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和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或离异满3年以上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近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秦皇岛市也进行了大胆改革。购房人可以将所购经济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转让后,如该家庭符合条件,仍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允许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