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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规定了最高限价(详见下表),新政策从2008年春季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课本费是指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的费用,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强制统一向学生订购、搭售、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通知还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按学期收取课本费,每学期课本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学年收费标准的50%执行。因秋季学期教科书为全一册,造成学期收费标准高于学年标准50%的,可按当期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但学年课本费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元/生年)
年级 课本费最高限价
1年级 60
2年级 60
3年级 95
4年级 110
5年级 100
6年级 100
7年级 170
8年级 175
9年级 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