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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8000多人从事回收业
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昆峥介绍,截至目前,石家庄市已投资2000多万元建起了800多个社区回收站、10个废旧物资市场、10个废钢铁集散中心、2个旧货市场,从业人员达8000多人,初步形成了集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但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乱设回收摊点、影响市容和交通等。加之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大多为外来人口,素质偏低,“收得来就收,收不来就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监督,在回收、集散、加工等环节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新建住宅区需预留位置
条例加强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调,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社区回收站点应当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必须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占地面积要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回收者应办营业执照
条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条例规定,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回收过程避免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时,应当立即采取清理措施,维护环境卫生。(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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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物品不得回收
一、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四、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五、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