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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正式实施,该《办法》修改历时三年,在起草审查期间征求了市建设、房管、规划、卫生等部门及若干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该文件中对于市民关心的二次加压设施等问题都有详细规定。
■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加压费用计入成本
《办法》规定,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批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办法》中同时规定,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