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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报1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2008年04月16日 09:33:39  来源:燕赵都市报

    昨日下午,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我省累计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162件,涉及金额3.96亿元,涉及国家公务员案件119件,其中厅局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36人。这10起案件分别是:

   ■唐山钢铁集团李富利贪污受贿案

    案件:2003年至2005年,唐山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环保设备厂原厂长李富利在承揽唐山不锈钢有限公司水处理工程中,非法占有公款71.01万元;2004年10月至11月,李富利在本单位高效过滤器购销中,两次收受吉林东电机电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杨某给予的回扣27万元;2005年4月、9月和11月,在本单位格网填料购销中,先后收受唐山市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某、庞某给予的回扣35.4万元。此外,李富利还先后收受张某、刘某、左某、孙某等人贿赂9万元。

    查处:2007年3月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富利依法作出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贺煜受贿案

    案件:贺煜在担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理事长和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为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李某借贷款5632万元。李某为答谢贺煜的帮助,使贺煜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在李某的矿业公司拥有了100万元的股本金。贺煜还先后5次收受滦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12万元,为杨在宽城农村信用社贷款1670万元;2次收受双滦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贿赂4万元,为李在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00万元;收受承德某洗浴中心经理王某2万元,为王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800万元。此外,贺煜违反有关规定在多家矿产企业入股牟取巨额暴利370万元。

    查处:2007年4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贺煜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8月1日,经承德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贺煜开除党籍处分。2007年8月8日,经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并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办事处批准,给予贺煜开除公职处分。

■保定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张建民受贿案

    案件:2005年10月,保定市路灯管理处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经集体研究,非法向他人索贿21万元;2002年至2006年,张建民在其所管辖的相关工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万元;受国有单位委托,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协议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王某贿赂5万元,并故意签订与事实不符的协议,给国有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01.09万元。

    查处:2007年8月3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张建民依法作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李中华受贿案

    案件:2004年至2007年,李中华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该县5名无证矿主贿赂10.9万元,为其非法开采提供庇护和便利;先后收受该县石门镇阎大岭村张某、鑫兴铁矿郑某、木井乡刘某贿赂2.7万元,为其在铁矿管理、检查及矿区安全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该县鑫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收受现金10万元;为该县永丰汽车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承包中提供便利,收受贿赂2.5万元。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次26.1万元。此外,李中华尚有53.4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查处:2007年11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中华依法作出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将受贿所得赃款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2008年1月14日,经秦皇岛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开除党籍处分。2008年1月17日,经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行政开除处分。

■石家庄市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辛集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曹一民受贿案

    案件:曹一民在担任石家庄市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辛集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负责人、经理期间,在本单位建筑施工招投标工作中,违规操作,为河北建设集团项目经理李某在承揽建筑工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03年7月、2004年春节先后收受李某现金20万元。

    查处:2007年3月5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曹一民有期徒刑六年。

■中国农业银行容城县支行城关营业所原主任石小匣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件: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石小匣先后收受贿赂1.96万元,为他人违规办理抵押贷款540万元。石小匣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

    查处:2007年9月4日,容城县人民法院对石小匣依法作出判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第九合同项目经理部原物资员王新民受贿案

    案件:在2005年底至2006年期间,王新民先后向个体承包商李某索贿、受贿5.98万元。

    查处:2007年9月27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新民有期徒刑五年。

■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连峰行贿案

    案件:1997年至2004年期间,张连峰为承揽献县电力局办公楼、家属楼工程,以各种名义向献县电力局有关人员行贿:先后7次向电力局局长边某行贿16.94万元;先后3次向电力局副局长高某行贿8.59万元;先后5次向电力局副局长孟某行贿7.7万元;先后3次向电力局纪检组长王某行贿4.73万元;先后两次向献县电力局财务科长李某行贿2.5万元。

    查处:枣强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张连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个体工程建筑商赵玉梅行贿案

    案件:赵玉梅为承揽唐钢三四轧异地大修工程中心循环水泵站的土建工程,送给唐山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4.5万元。

    查处:2006年12月1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赵玉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经理陈国富行贿案

    案件:2006年春节前,陈国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唐山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5万元。

    查处:2006年12月1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陈国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吴艳霞 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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