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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平县某金属制品厂职工李建伟在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因为不懂法律,只索要到了5万元补助金。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建伟得到了应得的赔偿金总计13万元。
■工伤后协议补助5万
据了解,李建伟是安平县某金属制品厂的职工,2005年12月8日,他在该厂拔丝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下肢膝关节上缘以下缺损,经安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属五级伤残。2006年5月15日,李建伟与该金属制品厂签订了关于李建伟伤残事故处理协议一份,制品厂一次性给付李建伟补助金3万元,之后又给付他补助金2万元。
■法院调解,民工终获合理赔偿
可当李建伟了解到自己的右腿伤残后应安装假肢,且每3年更换一次,每次费用最低11000元时,便以当时对工伤赔偿标准不知情,所签协议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并按照工伤的标准赔偿损失。2007年5月16日,原告向安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随后,李建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协议,按照实际标准赔偿。
安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主审法官韩颖春、民一庭庭长张海燕多次找到该金属制品厂负责人协商调解,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再给付8万元,包括先前支付的5万元,共计13万元。
■农民工维权应多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人士就本案解释,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个人也有过失。李建伟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被告如果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应该撤销。法律人士就此提醒广大农民工当遇到与受雇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应多寻求法律援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