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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物品丢失谁担责任 法律人士:非存储关系银行无错

2007年05月30日 11:16:16  来源:新晚报  

      一哈市市民在银行丢失物品后,以银行无法提供监控资料为由讨说法。法律人士表示,要银行担责没有法律依据。

  17日中午,毕女士到工商银行中山支行办理业务,填完单据后,她把装有两双价值千余元鞋的袋子遗忘在大堂经理处。等她发现时,鞋已被人拿走。随后,毕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并来到银行想调取当时的监控资料查看拿走鞋的人。但银行方答复,当时大厅内的摄像头自动关机,无法提供监控资料。毕女士不解,既然银行安装了监控设备,为何功能不健全?银行因无法提供监控资料,造成自己千余元的损失无法挽回,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昨天,记者与该行办公室宋主任取得联系。宋主任表示,对于毕女士出现的情况,首先,银行无法认定她携带物品的价值,即使有监控设备,物品在包裹内也无法看到;其次,银行的监控设施只负责储户支取现金的安全。

  在银行内物品丢失,银行是否有过错?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表示,储户与银行签订的只是存储合同关系,在合同中,银行并没有承诺要24小时在银行内设置监控设施,而且银行安装的摄像头只是加强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所以银行没有提供监控资料的义务。姜启凡律师认为,储户与银行双方并不是消费行为,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日常习惯,在公共场所,市民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应自行保管。

【作者:李娉婷 姜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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