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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李女士委托律师代为其追讨20万元借款,没想到,钱不但没有要回,律师在清债过程中借据原件也被借款人撕毁。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李女士说,2005年12月,她委托律师帮忙追讨3年前的20万元债务,之后将借据原件交给律师,并让对方打了收条。“然而,没多长时间,该律师称借据原件被借款人撕毁了。”见此情景,李女士要求律师及其事务所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2007年,李女士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12日下午,记者在李女士手中看到了借据、一审判决书等复印件。判决书中,被告(律师事务所)在阐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中提到,律师在索债过程中把借款凭证出示给债务人,是清收债权过程中的必需行为。借条被毁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律师的个人代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只有在借款人拒绝还款、原告起诉且人民法院判决后,损失状态才确定。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律师没有妥善保管好原告的债权凭证,致使原告无法依据债权凭证向债务人行使债权,造成的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即被告承担责任。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签定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万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该律师事务所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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