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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了整整3年的教育储蓄,到期后竟然无法享受到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的政策,龙游县的刘先生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优惠政策没兑现
刘先生称,他于2004年4月30日在龙游县的一家建设银行办理了一笔教育储蓄,存款2万元,存期3年。今年,存款到期,他去支取时,银行的柜员却说,这笔教育储蓄不能享有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的政策。
接到投诉后,龙游县消协就此咨询了相关部门。县国税局的有关人员介绍,2000年央行发布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明确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但是,由于该《办法》存在瑕疵,加之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引发了一些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此,2005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受惠条件不具备?
《实施办法》规定,储户若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办法》明确,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不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
针对刘先生的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向银行进行了了解。据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对相关储户予以了规范,但刘先生因在存款时未留下联系信息,故其教育储蓄未能及时规范,同时,刘先生来取款时未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因此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银行操作惹的祸
对此,龙游县消协认为:在教育储蓄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银行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银行为刘先生开具的存单是一次性趸存了2万元,存期3年,因此银行本身就违规在先(储户并不了解教育储蓄的相关规定);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2005年12月1日前应予以规范,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刘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虽然无联系电话,但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联系或公告告之)。
根据上述理由,龙游县消协认为,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刘先生支取本金2万元,利息1512元,由此需缴纳的利息税302.4元,由银行承担。
名词解释
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储蓄存款类型。国家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带来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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