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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政府金融办针对全市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银行,就规范我市金融贷款业务,在现有行业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司法保障的防范机制,依法依规拿出建设性的措施,避免、减少贷款风险,对金融贷款公证执行情况展开全面的调查.
“青蛙”跳水不留情
在银行系统,有一种比喻:贷款人和银行的关系就是“青蛙和水”的关系———“青蛙”在没有拿到贷款时拼命往水里跳,而拿到贷款后又拼命往水外跳。虽然各银行都设立专门的债权保护部门,专门负责追收被逃废的债权,但效果都不是很理想。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户中,有逃废债倾向的企业占40%,而实际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比例为50%至60%。被逃废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数额惊人,逃废手法多样,而且逐渐典型化。
农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处处长张占刚痛心地说:“在我们没有更为严厉的措施惩罚赖债者的情况下,银行就成了社会信用缺失的最大受害者。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单凭一纸合同是难以约束还债人的。”
公证为“青蛙”戴上紧箍咒
不良贷款一直是金融机构最头痛的话题,早在2005年6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就联合发出《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公证文书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这个《通知》的实质就是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司法保障。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按照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达成的共识,今后,公证机关将为金融部门办理借款、融资租赁、提存、证据保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金融公证事项,从公证和审判、执行的关系上,公证为法院审判和执行提供证据,而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又保证了公证文书效力的实现。换句话说,银行再遭逃废债,就不必经过法院审判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避免了许多麻烦。
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表示,金融公证对双方都有很好的约束作用,这一机制还将继续执行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