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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2年01月31日 14:34:45  来源:河北金融网

    摘要:小额信贷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尝试以来,一直受到普遍的关注。农村信用社中,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关系到其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质量,是农信社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农信社中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限制,本文即分析了当前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能促进小额信贷业务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小额信贷 现状分析 对策

    一、小额信贷简介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小额信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就业和发展机会,促进其自我生存和发展。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也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它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范围包括各种各样的创收活动:农、牧、渔业、微型非农业、小商小贩等,因此小额信贷往往与微型企业的发展连在一起。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信贷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可解决农户贷款难,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失衡等问题。小额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它通过提供各种金融和保险工具, 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进行更稳定的投资消费等, 从而使得自身盈利能力的增强。近年来,我国许多贫困人群因为先后得到了小额信贷的支持, 从而踏上了脱贫致富之路。其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小额信贷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农民在从事多样化的生产经营中, 既满足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也调整并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此外小额信贷推动了农业生产由外延粗放型转向内涵集约型, 有利于优化资源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小额信贷的特征

    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低收入贫困阶层提供信贷服务的借贷方式,它既区别于通常的银行等正规机构的贷款方式,也不同于民间的非正规信贷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扶贫方式。它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项:

    1.贷款对象为贫困阶层: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2.经营目标:而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项目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自立和持续性目标,也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3.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4.小额信贷在组织设计方面兼具民间非正规信贷和银行等正规信贷方式的优点。一方面它具有一般非正规信贷形式的优点,如通过建立与用户的紧密而亲切的关系、确定方便的交易时间和地点、参与性的监测等方式,增强用户的信任感,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具有银行等正规机构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通过精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使在不需要担保的条件下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高风险得到减少和避免。同时,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活动完全处于公开状态,参加贷款的低收入穷人能够相互进行平等的监督。

    二、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了小额贷款的模式,对贫困人口通过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资助已成为世界各国扶贫工作的重要措施。我国对于小额信贷的实践开始较晚,直到1998 年,中共第 15 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措施。1999 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并于同年 7 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到2000年,小额信贷在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推广。其后,国家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指导和颁布各种条例,正式承认了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的合法性,确立了小额信贷在今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十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因其贷款期限短、利率低、无需担保等优势,受到了广大农村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农村小额信贷规模也得到了快速的扩大,但是也有一些弊端使得农信社小额贷款发展受限。

    (一)小额信贷环境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整、统一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农信社没有可供利用的农户信用信息平台,更没有农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作为农村地区的重要金融机构之一,农村信用社只能依照政策规定,依靠当地政府,利用自身的现有机构和人员,根据农户历史上欠贷和税费缴纳表现来笼统界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建立当地农户的信用档案,从而决定是否对其发放小额贷款,而对该借款者的资产结构、潜在风险和信用道德水平方面则难以进行深入、准确地考察。由于信用环境的不完善,难以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和人情关系的影响,难以杜绝违规放贷现象,加之恶意逃废、悬空债务的存在,造成新的资金沉淀,导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惜贷的后果。

    (二)小额信贷支农绩效不理想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相对贫困农户和中低收入者。因此,若处于普遍贫困的地区,农信社因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问题,就只能针对于相对贫困而非绝对贫困的农户提供贷款,这就造成最需要贷款扶持的绝对贫困农户却得不到相应的金融服务。而且,绝对贫困农户最需要的往往是扶贫性贷款而非商业性贷款,这就导致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与现实贫困农户金融需求错位。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农业银行逐渐撤离农村,乡镇企业和种养大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农村信用社更多地把小额信贷推向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和种养大户,阻碍了农村信用社对贫困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拓展。

    (三)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不到位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模式比较单一,基层信贷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人员分布不均匀。小额信贷因缺乏具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因此操作手续繁杂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又由于农村信用社内部,基础信贷人员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使得农信社内部对小额信贷缺乏统一的认识,为了追求贷款业绩,片面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另一方面,因小额信贷利率较低等原因,农信社对于发放后的小额贷款往往疏于管理。从当前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情况来看,各农信社一般配备1~2名专职信贷人员,而每个乡镇农户一般都在一千户以上,多的达到4~5千户,如果按 10%的农户得到小额贷款的支持,农户最多的要达到400~500户,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责200多户,从贷款的调查到发放,都显得力不从心,远不能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直接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开展。

    (四)风险控制不健全

    相对于其他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具有较高风险。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的服务对象决定了其本身的风险性。农村信用社中,小额信贷业务主要服务于农业,而农业生产受气候灾害等自然因素和市场价格等社会因素的制约,生产风险较高。农户生产性小额贷款缺乏担保和抵押,转化为小额信贷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承担;其次,在贫困地区,取得生活性小额贷款的农户往往是农户中更贫困的群体,自身还贷压力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也较大;再次,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着利率管制和信贷配额,农村居民普遍认为利率偏高,国家财政又缺乏对农村信用社有效的补贴机制,导致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常常亏损;最后,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追讨成本高,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行为进行法律诉讼的成本更高,这些都增加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风险。

    三、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现状,为解决小额贷款业务拓展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改善小额信贷环

    小额信贷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积极构建统一、标准的农村信用评级制度,积极推动地方信用制度的完善,积极与当地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农民进行贷款再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需多争取小额信贷方面减免税、贴息贷款、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和扶助。

    (二)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利率

    相对于其他传统商业贷款而言,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市场分割现象,贫困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和小额信贷机构有限的金融供给,再加上贫困地区特有的高贷款成本,小额信贷利率水平一般较高,且接近于市场化了的利率水平。小额信贷的高利率使得广大农户望而却步,不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因此,小额信贷利率的合理化需要政府的扶持以及农村信用社的逐步规范。

    在现实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应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以总社为统一管理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地确定当地小额贷款利率。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贷会沦为寻租的对象,农户被边缘化;如果利率过高,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而导致小额信贷萎缩。国际上成功小额信贷的存贷差高达8%~15%,在我国由于利用了农村信用社原有的平台和资源,加上贷款方式比较简便,因此比国外小额信贷平均成本稍低。理论上,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 8%~10%左右基本能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应对同区域农户统一小额信贷政策,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率可实行最高上浮不超过 50%标准,以减轻农户经营负担。

    (三)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意识,建立防范风险机制。首先,加快农户征信系统建设步伐,强化信贷档案管理,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范围,强化小组联保机制,增强贷款人如期还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解决农户小额贷款信息不对称问题,力图在小额信贷的起点做好风险防范。其次,探索建立农户信贷担保基金,让农户借助第三方担保优化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质量。农户信贷担保基金能解决因农户无担保导致农村信用社惜贷的现实,降低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的运作风险。当农户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农村信用社首先启动催收程序、法律手段等收缴贷款,如果仍无法收回,则担保基金按约定的代偿比例赔付农村信用社,并取得对农户的相应债权,担保基金再对农户欠款进行追讨。

    (四)强化农信社的内部管理

    农信社内部管理的不合理导致小额信贷业务操作手续繁杂且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由于农信社内部人员的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出现农信社信贷人员片面简化贷款手续等现象。因此,加强农信社的内部管理,提高农信社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小额信贷业务的拓展至关重要。农信社应规范统一的小额信贷手续,积极宣传小额信贷的知识,普及业务办理流程,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培育体系、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组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调查和研究,科学有序地推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工作。

    四、结束语

    随着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的尝试,农村信用社内的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信贷规模不断扩张,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但不可否认,现阶段由于小额信贷环境不完善、支农绩效不理想、农信社内部管理不到位、缺乏风险机制等原因,农信社的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仍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地区,更有力地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改善小额信贷的政策环境,合理确定其利率水平,并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同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力.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研究. 财经政法资讯. 2008 年第 3 期

    【2】梁明.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矛盾和出路探析. 财税金融. 2011.8

    【3】杨峰. 我国农村信用社拓展农户小额信贷的障碍与对策. 生产力研究. 2011.9

【作者: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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