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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不得超过3%;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要明码标价等,今后,我市物价部门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让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经济”起来。
4月19日,市物价局召开了2007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站、发改委的负责同志和我市18个有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参加了会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2004年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不得超过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其预销售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出具《预售价格通知书》后,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营企业方可向承购人签订预售合同进行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结算必须于房屋竣工验收并取得销售价格批准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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