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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滁城的许先生起诉滁州某银行偿还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琅琊区人民法院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获胜诉。日前,历经约10个月的时间,许先生终于高兴地从滁州某银行领回了自己的存款22276元及利息等。
2004年10月22日,许先生在滁州某银行所属网点一储蓄所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储蓄。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许先生帐户内有存款25301.12元。2006年7月3日上午,许先生取款时发现存款余额只有3025.12元,帐户中的22276元存款不翼而飞。许先生随即取出其帐户剩下的余款,并于2006年7月6日向滁州公安部门报案。2006年11月20日,滁州公安部门作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载明:此案涉嫌盗窃罪,许先生储蓄存款丢失系犯罪嫌疑人伍某等从网上盗窃所为,未发现许先生对丢失资金有过错行为。依据公安部门结案报告和储蓄合同,许先生请求滁州某银行如数支付其储蓄存款及利息。多次要求银行还款无果后,许先生遂起诉至琅琊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在滁州某银行处开设帐户存入资金,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滁州某银行即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为此,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滁州某银行上诉,维持琅琊区法院原判。滁州某银行一次性支付给许先生储蓄存款22276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