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银行|股票|外汇|基金|期货|理财|休闲|管 理|财 经|知库|邮储|保险|信托|消费|财经|文化|金融界|投诉台|内 参
 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投诉台 >> 权威定论 >> 正文
钱存银行不翼飞 法院判决银行还

2007年10月08日 14:39:55  来源:滁州日报

  家住滁城的许先生起诉滁州某银行偿还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琅琊区人民法院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获胜诉。日前,历经约10个月的时间,许先生终于高兴地从滁州某银行领回了自己的存款22276元及利息等。
   
  2004年10月22日,许先生在滁州某银行所属网点一储蓄所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储蓄。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许先生帐户内有存款25301.12元。2006年7月3日上午,许先生取款时发现存款余额只有3025.12元,帐户中的22276元存款不翼而飞。许先生随即取出其帐户剩下的余款,并于2006年7月6日向滁州公安部门报案。2006年11月20日,滁州公安部门作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载明:此案涉嫌盗窃罪,许先生储蓄存款丢失系犯罪嫌疑人伍某等从网上盗窃所为,未发现许先生对丢失资金有过错行为。依据公安部门结案报告和储蓄合同,许先生请求滁州某银行如数支付其储蓄存款及利息。多次要求银行还款无果后,许先生遂起诉至琅琊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在滁州某银行处开设帐户存入资金,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滁州某银行即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为此,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滁州某银行上诉,维持琅琊区法院原判。滁州某银行一次性支付给许先生储蓄存款22276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作者:】
 >>相关新闻
 >>财经新闻
河北金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金融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河北金融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镜像、复制、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金融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非河北金融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对于文中内容、文字的真实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如有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20天内与本网站联系。
 信用社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文化读书
赵州桥离“世界文化遗产”还有多远
河北"铁笔书生"用电烙铁"画"四大名著献奥运

 休闲生活
年末聚会 10款耳环为你招桃花
年末聚会 10款耳
2008流行趋势 娃娃装大衣
2008流行趋势 娃
鼠年走好运人气彩色包包
鼠年走好运人气
朱茵 保持美丽容颜的保养方法
朱茵 保持美丽容
男人最想要的十个女人(图) 
男人最想要的十
谁把旗袍穿得韵味十足
谁把旗袍穿得韵
 商业消费
首个早餐行业标准出台 个体煎饼摊可能被取缔

 频道精选

Copyright © 2007 Hb26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界网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冀ICP备07009703号
广告经营注册号:130100202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