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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我真的是冤枉啊!”当听到银行让自己偿还17万余元的借款时,纪临义气得脸色发青。
来是亲戚借的这笔钱,可却是他的签名,银行于是把他告上了溧水县法院。银行一口咬定就是纪临义借的钱,其负责人称,2005年3月31日,纪临义亲自来到了银行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期、月利率。“至今他也没有归还这笔款项,我们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6189.73元。”银行的代理人提出。
纪临义连呼冤枉:“这笔钱其实不是我借的,当天借款的时候我肯定不在场,这笔钱是我一个亲戚拿着我的身份证去借的,而且贷款资料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这笔钱怎么能让我还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银行进行了释明:如果认为贷款资料上签名是纪临义所签,可对该签名进行文字鉴定,并指定了期限。然而在上述期限内,银行并没有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认为:纪临义认为借款资料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其时银行就有进一步举证的义务。为查明事实,法院要求银行如需文字鉴定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上述指定期限内银行未提出申请。因此,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银行的证据并不充分,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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