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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在兑取存单时,银行是否有义务对储户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储户存款被人冒领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败诉并就本金及利息照单全赔。
〔案件回放〕
2004年11月25日,贵阳市一位储户在当地银行存入23800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当存款到期储户去取钱时发现,这笔存款早在2004年12月2日已被他人用假冒的身份证将存折挂失后取走。于是,储户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以往强调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将风险主要分配给存款人,现在强调银行对存款的所有权,主要加大了银行的风险。由于存款处于银行方控制下,银行方对证据材料具有单方面隐蔽性,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则认为是储户将身份证、存折账号等信息泄露,才会被人用假冒的身份证取走,因此责任在储户。况且,银行也没有能力鉴别身份证的真伪。
〔说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不管犯罪分子的密码如何取得,假身份证、伪卡技术有多高明,银行未能识伪,导致冒领发生,均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对持卡人有关伪证没有能力鉴别,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嫌疑人挂失时的笔迹与储户笔迹不同,真假身份证照片也不相同,银行没有对挂失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责任在于银行。法院遂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储户本金及利息。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