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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保险人“隐瞒了病情”,还是业务员“误导了当事人”,入保险6年后住院索赔时却遇困难,其中缘由耐人寻味
核心提示:
交了6年保险费,却因被保险公司告知因入保时隐瞒了病情而不得不退保, 损失了两千多元钱。省会的潘先生觉得很冤枉,说入保险时,业务员并没有询问他妻子的病情,也没说“带病不能入保”。如今因难以找到相关证据,损失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其中的教训耐人寻味。
【读者讲述】
没看懂条款就签字入了保险
省会肖家营村的村民潘怀家和妻子任秋花今年都五十多岁了。1月9日,他们无奈地说,交了6年的保险费,最后却损失了两千多元,真是有苦说不出啊!
2002年春天,村里刚卖了地,每个村民都分到了九千多元钱。那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肖家营村开了现场会,推销保险。
潘怀家说,那年四五月间,本村的徐女士当时就是人寿公司的业务员,有事没事就上他家来,劝说他家人入保险。“入吧,入吧,入了这种保险,一有病保险公司就给报销了!”
徐女士到潘家去了十来次以后,潘先生动摇了:“我们觉得本村人还比较可信,就让我妻子在徐女士那儿入了保险。”
任秋花入的是该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为不够体检的年龄,她没有体检。保险合同上是潘怀家代表任秋花签的字。“我和我妻子的文化水平都不高,保险合同的条款写得那么专业,我们根本看不懂,甚至有的字都不认识,”潘怀家说,“我们觉得一个村的出不了什么问题,所以徐女士让我在哪儿签字,我就在哪儿签。”
在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中,列出了关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几十个问题,比如是否有高血压,是否有家族病史等。潘怀家说,这些问题也都是徐女士回答的,他只是代表妻子在指定位置签了字。“后来我才知道,这些问题答的都是‘否’。”
因未“如实告知”
不得不退保
2004年,任秋花患胆囊炎住院,其间被检查出血压偏高。任秋花对医生说,她6年以前就有高血压。医生把这些情况写进了任的出院小结中。出院后,任秋花把病历、出院小结等都交给了徐女士,该公司为任赔付了一千三百多元,同时退掉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07年6月,任秋花患脑血栓住院,共花了三千多元钱。此时,徐女士已经不是业务员了,其丈夫刘先生接手了这份工作。出院后,任秋花把病历、单据等都交给了刘先生。可是刘却说,这一次公司不给理赔了。原因是任秋花2004年的出院小结上写着“6年前有高血压病史”。根据规定,带病是不能入保的。也就是说,2002年入保时,任秋花向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这一情况,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公司建议她退保。
“刘先生说,隐瞒病情就有骗保的嫌疑了,公司一分钱也不给赔。如果继续交保险费,以后生病公司也不会理赔了,还是退保比较合算。”潘怀家说,当时也没有别的办法了,他就说“退就退吧”!
2007年9月,刘先生给潘怀家送来了退回来的3161.12元钱。
潘怀家算了算,这6年的保险费共交了5880元,还有3年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用840元。2004年赔付了一千三百多元,退保时又退回了3161.12元,这次入保险,不知怎么就少了两千多元钱。
【记者调查】
想入保,不能光听业务员“介绍”
依照康宁终身保险“如实告知”规定,业务员必须如实告诉被保险人,如患高血压等病,是不能入保的。被保险人也必须如实介绍自己身体是否健康。那么,任秋花入保时,徐女士和她是否都尽到了相互如实告知的义务?2007年12月28日,任秋花、徐女士以及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各自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被保险人:业务员没问我有没有病
“要是我们入保时就知道不能隐瞒病情,2004年我们就不会主动告诉医生有高血压病史了,我们何苦让自己得不到赔偿呢?所以,这可以从反面证明,徐女士当初确实没有跟我们说清楚。”潘怀家说,“徐女士为了发展客户,多签保单,有意不问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我们又过于信任她,才草率地签了字。”
任秋花2004年生病时,该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她入保时就有高血压,但还是理赔了,而2007年却以隐瞒病情为由不予理赔,这让潘怀家很不解:“2004年为什么不让我们退保呢?要是我妻子不是2007年生病,而是10年后再生病,那我们岂不是要多交这么多年的保险费?”
潘怀家觉得,造成现在这种情况,他和妻子也有责任:“我们当时应该把合同条款都弄清楚了再签字,现在很难找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了,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业务员:把病史告诉医院是“自找麻烦”
“入保时我都问了,任秋花说自己没闹过病,也没住过院。合同上都写着,看了多少遍了,还签了字,他们怎么会不知道呢?” 2008年1月9日,徐女士对记者说,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问题不是她答的,是潘怀家自己答的。
“我还特意提醒过他们,就是以前闹过病也不要说了,就说没闹过。没想到他们把6年前患高血压的事写到出院小结里了,这不是自找麻烦吗?”徐女士小声说。记者随即问她这不是诱导客户骗保吗?徐女士说:“谁让他们骗保了?我这是为他们好!你这么说不是害我吗?”
徐女士说,当初她只去过潘家一两次,他们自己想入,她就给讲讲。“我可不是为了多推销保险,推销保单的提成很少,也就10%,任秋花一年的保险费是980元,我才能拿98元提成,还得扣税,没多少钱。我是拿保险公司的工资的。” (记者在该保险公司证实,徐女士和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只拿佣金。)
保险公司:业务员如有问题,公司会处理
2007年12月2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理赔组的黄先生说,因为任秋花入保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有高血压史,所以在2007年她生病要求理赔时,公司完全可以拒绝赔付。至于为什么2004年公司予以理赔,却没有建议其退保,黄先生说,当时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已经调走了。
2007年12月30日,该公司营销一部的司经理说,任秋花已经办理了退保,再追究入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谁的过错,已经没有意义了。
至于为何2004年给理赔,2007年又建议退保,司经理说,她会把有关情况调查清楚,尽快给潘怀家一个答复。“我们会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该谁负的责任谁负。如果业务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司经理表示,业务员的素质不一样,可能有的人表达能力差,没有及时与客户沟通好,所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失误,但肯定不是故意的。
【律师观点】
业务员的“口头”承诺莫轻信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惠民认为,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原则,它要求保险双方最大限度地恪守诚实和信用。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事件中,任秋花入保时,业务员徐女士曾提醒客户不要说自己有病,有误导客户的嫌疑。被保险人正是在业务员的误导下对保险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才导致无意中隐瞒了病情。如果任秋花还没有退保,她就可以据此证明自己并非有意隐瞒病情,而是受了业务员的误导,从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是,任秋花已经接受了所退回的保险费,退保已成事实,也就是说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了,所以她就不能再主张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了。
目前,很多保险业务员都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根据工作业绩收取佣金。个别业务员为了提高业绩,可能有意不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甚至帮助客户隐瞒一些情况,而有的客户看不懂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只相信业务员的话就草率地签字入保,难免出现问题,使自己受到损失。因此,广大保险客户投保一定要慎重。
【专家提醒】
签字投保一定要慎重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之存表示,保险双方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面,保险业务员要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另一方面,客户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在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隐瞒了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被保险人就不能享有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这份保险合同就成了无效保单。
有的保险客户可能没有看懂保险条款,只是听信了业务员的话,就草率地签字入保。一旦出现问题,又难以找到证据证明是业务员的责任,因而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来承担。
因此,广大保险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慎重。
投保之前,首先要查看保险业务员是否有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之内,不确定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保险客户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不明白或看不懂的内容应询问业务员,如果仍不清楚或对业务员的回答不满意,应咨询专业人士。对于保险业务员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的内容更应慎之又慎。因为一旦签字,保险合同就生效了。
同时,因为保险业务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也确实存在个别业务员误导、欺骗保险客户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所以保险行业应大力加强保险业务员的诚信建设,各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