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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老人受伤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

2008年01月29日 09:28:04  来源:燕赵都市报

     去年,石家庄一超市组织促销时引起顾客拥挤,导致一名老年顾客被撞倒受伤引发纠纷。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超市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6927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27日,66岁的孙某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的某超市卖场内购物。当天,超市正进行西瓜促销活动,老人在购物过程中被一名顾客撞倒,导致受伤,被送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其间住院共10天。

    老人将超市诉到法庭要求赔偿。在庭审过程中,老人提出超市在卖场促销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卖场秩序混乱、人员拥挤,导致被其他顾客撞倒,对于自己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超市方并不认可,称老人的损伤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超市作为经营者已经安排专职人员维护购买秩序,老人不顾工作人员的排队要求,其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故对于老人的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在卖场促销商品期间,没有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未积极履行维持购物秩序的义务,使卖场秩序出现混乱的情况,导致老人被他人撞倒的后果,超市作为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超市对于老人所受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称,这家超市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6143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36元。

【作者:吴艳霞 雷德亮 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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