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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农村信用社三项措施力促不良贷款清收

2008年04月21日 15:28:09  来源:河北金融网

     本网讯 今年以来,枣强县联社严格落实市联社提出的“三项工作重点” “四项要求”,首先从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风险入手,积极组织,全力施策,加大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分阶段,全方位,开展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一、逐社摸底,落实责任。

    为使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思路明确、措施得力,县联社召开主任办公会专门就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行研究探讨,并周密安排,于3月18日调集信贷业务审查部、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部三个职能部室共计15名业务骨干组成六个联合调查组,分别对全辖有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展开了为期一周的信贷情况摸底调查。调查组对逐个信用社,逐个信贷员,逐笔贷款情况逐一拉列清单,通过入社与基层主任、信贷员面对面现场办公的方式,检查人员分别对正常中不良贷款情况及05年7月1日后新增不良贷款情况进行摸底,逐社逐人计算出新增贷款不良率,逐笔认定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

二、及时调度,全力督促。

    为增强清收不良贷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调查组摸底情况,3月25日,县联社召开了由县联社理事长、主任、主管信贷副主任及不良贷款率后六名、不良贷款额后六名的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和信贷人员,共计20余人参加的 “不良贷款清收专题调度会”,会议由县联社主管副主任宋果青主持,联社主任张会彬向与会人员揭摆了当前不良贷款清收中的难点问题,剖析了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态势,说明了适度从紧的宏观贷币政策对当前信用社发展的影响,提出了贷款清收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理事长亲自与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核定清收目标,落实清收任务数额,并由落后社及落后信贷员做出3月底前清收额书面承诺,责令其月底前清收,会上共计划清收不良贷款3500万元。

三、严格考核,狠抓落实。

    为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杜绝出现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局面。县联社分别制定了《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和《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8年新增不良贷款考核办法》。对所有不良贷款分三个阶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周程度追究。

    (一)对于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含2005年以后置换手续)的责任人实行贷款双认定,责任人承诺在2008年底前收回金额,但承诺金额应不得低于总责任贷款的30%,如果到年底承诺人收回了责任贷款的30%,联社将按照收回比例再加上20%给与返还,如果完成超过30%,依此类推,若责任人在年底前不能收回责任贷款的30%,则所罚款的30%不再返还。08年底县联社对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剩余部分,在2009年继续承诺认定收回额度,2009年底前应收回不低于剩余部分的50%,工资返还比例仍执行收回比例加20%,若2009年底前收回比例达不到剩余部分的50%,所罚款的50%不再返还,2010年底,责任人应全部收回不良贷款,否则所罚款永不返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2005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按比例追究即:一是对2005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不良率在3%以上的的责任贷款必须在08年6月底以前下降到3%以内,在规定时间内达到3%以内的暂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到08年6月底不良率仍超3%的责任人,从08年的7月份开始是信贷员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是副主任的免去副主任职务,待遇视同信用社一般职工;是主任的降格为副主任(主持信用社全面工作),同时享受副主任待遇。三是对到08年底不良贷款不良率仍高于3%的责任人,09年1月份始是信贷员的,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原副主任已免去职务的,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原主任的享受信用社一般员工的待遇。四是对信用社主任实行双向考核除按以上办法对主任本人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考核外,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不良率如果连续连2个季度超过3%,信用社主任引咎辞职。
另外,信用社要建立责任不良贷款管理台帐,由联社统一制作并分发给各信用社,并设专人负责,信用社要每月后的5日内向资产保全部上报本月责任不良贷款收回情况表,联社资产保全部建立被追究责任人档案并按月按信用社上报的责任不良贷款清收情况核销台帐。

    (三)对于2008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每季末信用社将08年3月1日后新增不良贷款逐笔拉列清单,并填列清楚发放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随同报表上报信贷业务审查部。信贷业务审查部将按新增不良贷款余额的5‰分别对发放责任人、岗位责任人、信用社主任进行经济处罚,以后每季末并按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增减情况进行相应处罚,罚款最高为只保留岗位工资。如新增不良贷款原发放时属违规发放贷款,由县联社认定后,从严处理,由发放责任人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自08年一季度末起,对新增不良贷款率超3%的信用社,县联社将不再对其分配信贷规模,不允许继续发放贷款。   

【作者:付素荷 于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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