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滦南县胡各庄信用社辖区冯某2007年10月8日从胡各庄信用社贷款27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参加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费61.71元。借款后,冯某于2008年1月20日因意外车祸而死亡。县联社得知情况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派人与县人寿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及时出险。信用社责成专人负责此事,多次派人到冯某家中了解情况,并安慰冯妻所欠借款不用担心,县联社已经与县人寿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所欠借款本息,县联社将全力协助借款人办理一切理赔事宜。
3月7日,县联社在冯妻办理完冯某丧事后,携带冯某当时入保险凭证、死亡证明、事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详细了解受益人情况。县人寿保险公司通过认真审查理赔手续,一致认为所有手续合规合法,符合全额理赔规定。
4月2日,县人寿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共计30854元送到了县联社,县联社在扣除贷款本息28074.06元后,将剩余赔款2779.94元送到冯妻手中。冯妻伤痛之余倍受感动:“县联社和保险公司帮了我大忙,丈夫走了,所有债务压得我透不过气来,现在贷款还上了,还有剩余钱解燃眉之急。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